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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测得出租房内甲醛超标,房东应该退回剩余房租并承担其半年租金
    由于出租屋甲醛超标,租户宋女士认为,根据合同,宋女士认为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构成违约,房东应退还剩余租金,承担半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补偿租金差额,但双方未能协商,所以宋女士向房东王先生起诉。
       2008年11月13日,宋女士通过中介机构找到了王先生,并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宋女士租了王先生在华泰家的房子。租赁期限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租金为2700元/月,每半年支付一次。宋女士交了押金和半年的租金。然而,入住一周后,宋女士的家人觉得出租屋北侧的第二间卧室的气味非常严重,并向房东提出。当时,宋女士的家人并不太在意。一个多月后,宋女士的家人感到不舒服。经医院检查,宋女士的家人血脂过高。宋女士开始怀疑这是由第二间卧室的气味引起的。
       2009年6月28日,宋女士通过苏州环保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租赁房屋的甲醛值进行了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确认宋女士租赁房屋的甲醛值为1.557mg/m3,超过国家标准15倍。
       考虑到华泰家园的出租屋对健康有影响,宋女士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新康花园的房子。租赁合同为每月3200元,从2009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2009年8月9日,宋女士通过中介将出租房屋退还给房东,并结清了水、电、煤、物业费,正式搬出华泰家园。
       宋女士认为,房东出租屋内甲醛严重超标。根据合同,房东已构成违约。房东应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并支付半年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房东还应赔偿宋女士单独租房产生的差额费。宋女士随后与房东王先生协商,但双方协商失败。
       最近,沧浪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王先生辩称,家具的味道并不是由他所有房子的问题造成的,他也没有终止与原告的租赁合同或要求单独租房,所以王先生认为宋先生违反了合同。然而,王先生表示愿意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但违约金协议太高,需要调整。
       房东王先生是否构成违约已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合同条款来看,被告作为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家具仅属于房屋附属设施之一。原告得知第二间卧室的家具可能有问题后,可以通过更换和拆除家具来解决,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终止。事实上,没有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或拆除家具而被拒绝。原告退房后,被告也表示接受,应视为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因此被告尚未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经双方同意,法院调解了此案。被告王先生退还原告剩余租金9090元,租金2700元,赔偿原告5400元。